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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2 10:56: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落实园区“科研兴师、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的教育发展思想,加强对我区教育科研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展,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以服务和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题的申报

1.申报人的资历条件:凡我区教育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组成课题组)均可按规定手续申报区或市、省、国家级研究课题。区级课题申报人或课题组主要研究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职称(小学系列的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市、省、国家级研究课题申报人的资历条件参照所申报课题的相应规定(以下涉及市、省、国家级研究课题的条款均略,可参照相应规定)。

2.申报手续:

(1)区教研课题一般均由学校(幼儿园)领导或教科室在申报期限内向区教研室提出课题立项申请,并由主管部门会同课题申报人及相关人员对申报课题进行全面论证。

(2)经论证同意后,区级课题负责人应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课题申请议定书”(以下简称“申请议定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学校(幼儿园)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课题研究方案”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区教研室。申报市、省、国家级研究课题的学校(幼儿园),原则上应在完成区级课题的申报、立项后,再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由多人(不得超过3人)负责的研究课题,应注明第一负责人(即课题研究的主持人,其所在学校、幼儿园须给予信誉保证)。同一个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的第一负责人。所负责的课题研究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3.申报项数:每期区级课题原则上各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限报2-3项,各小学、幼儿园限报1-2项。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条件和分配名额,对已在我区立项的课题中择优推荐、滚动申报市、省、国家级的研究课题,不搞指标的平均或轮流分配。

4.研究时间:每个课题研究的时限一般为2-3年。如需要延长课题研究时限的,延长的研究时限区级课题一般不超过2年,市、省、国家级研究课题一般不超过1年。

二、课题的立项

5.立项条件:课题选题立意应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指导,以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文件为依据,以研究解决本校(园)教育教学改革或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主。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正确,研究目标明确,能与学校德育工作、学科教学密切结合,具有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课题立论有据,研究内容具体,子课题分解既独立又有联系,结构完整,操作性强;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课题研究的基础和能力;课题研究方法科学、合理、恰当;计划周详,措施具体,切实可行。

园区微型研究专项课题。由教师个人或教学团队围绕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具体化、实践性、短周期的研究探索。申报者紧密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设计课题,选题的切入口宜小;针对教育教学中的难题、薄弱环节设计课题;根据学校的主课题合理分解设计课题;根据教师自身专业发展、特色发展确立课题。

6.课题的立项、审批和公布:

(1)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受理课题的申报,并负责指导课题申报的全过程。

(2)由区教师发展中心对申报的课题申请书和报送的课题研究方案进行审核,合乎条件和要求的可予批准立项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待批立项。

(3)凡批准立项的区级课题由区教师发展中心发文统一公布,并将批准的“申请议定书”返还给课题负责人。凡由市、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依据相关的管理部门的立项通知,由区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公布。

三、课题管理

7.经批准立项的各级课题的管理由区教研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教科室共同负责。区教师发展中心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教科室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申请议定书、课题研究方案,联系研究实际对课题研究给予指导,提供帮助,进行督促和检查。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幼儿园)要对立项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承担信誉保证。学校(幼儿园)教科室应为立项的研究课题建档备案。

8.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申请议定书”和课题研究方案,认真、严谨地开展研究,定期、如实向主管部门和立项单位报告研究进程,团结课题组全体成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9.研究中课题组应牢牢把握研究方向,围绕课题的研究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中期要进行汇报或小结,之后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提出的问题或建议修订研究方案和工作计划,以保证课题后阶段的研究顺利进行,并为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早作准备。

10.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递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根据不同类别课题管理的要求,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教科室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沟通、联系,共同组织、安排好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工作。

四、成果鉴定

11.凡在区教师发展中心或市、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完成后均要进行成果鉴定。

12. 申请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除向相关部门提交结题研究报告和相关成果资料外,还需填写课题“成果鉴定书”的有关部份,并要为全面展示课题研究成果作好充分准备。

13.鉴定标准:

对研究成果的鉴定从指导思想、理性认识(学术见解)、应用价值和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指导思想:研究应遵循教育方针,坚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素质教育《决定》的精神为指导,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各学科《课程标准》或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倡导的教育思想,把握工作要求,着眼于研究解决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理性认识(学术见解):课题研究要充分体现科学性、深刻性和创新性。科学性指能否依据教育理论、教学原理,对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认识、见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深刻性指认识推理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创新性指是否开拓了研究的新领域,在应用教育理论、教学原理方面是否提出了独到见解和自我认识。

(3)应用价值:指研究成果是否有利于学生、教师和学科或学校(幼儿园)的共同发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或促使学校(幼儿园)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教育教学的特色;其研究成果的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范围如何,对同类学校(幼儿园)是否具有参照和借鉴价值。

(4)研究方法:指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研究计划是否周密、可行,资料是否翔实,结题报告是否结构完整、逻辑严谨、文字简明等。

  14.鉴定方式:

 (1)专家鉴定会。由课题主管部门在课题承担学校(幼儿园)召开成果鉴定会(以下简称“鉴定会”)对课题研究过程和成果进行评审,作出鉴定。

鉴定会召开前,鉴定组成员要仔细阅读课题组递交的结题报告和成果资料,为鉴定会召开作好充分准备。鉴定会召开期间,鉴定组成员要详细了解课题研究全过程,全面审视课题组展示的研究成果;鉴定组组长要召集鉴定组全体成员讨论、完善鉴定意见,以形成鉴定初步意见;之后,由鉴定组组长(或委托一位鉴定组成员)向课题组和所在学校领导宣读鉴定意见;鉴定组其他成员可再提出补充。课题组成员以及学校(幼儿园)领导可以对鉴定初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鉴定会召开后,鉴定组组长应在参考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最终鉴定意见,并将最终鉴定意见填入“成果鉴定书”的有关部份。

(2)通讯鉴定。课题组所在学校(幼儿园)教科室应将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和成果资料送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请鉴定组成员分别提出鉴定意见,再由鉴定组组长汇总,形成最终鉴定意见,并将最终鉴定意见填入“成果鉴定书”的有关部份。

(3)园区微型研究专项课题结题时主持人要完善课题网页,将学校初审盖章的结题报告、结题鉴定书、区级以上发表或获奖的主要论文(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须包含课题中的核心概念,获奖论文需附证书和打印稿)1-2篇复印件等材料,报区教师发展中心科研处审核。

  15.主管部门将对专家鉴定会或通过通讯鉴定形成的最终鉴定意见、连同课题组提供的所有成果资料予以审核,同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将“成果鉴定书”文本和结题证书返还给课题组所在学校(幼儿园)。

16.鉴定组成员组成:对属某一学科专业的课题研究成果鉴定,鉴定组组长一般均由相关学科的教研员担任;综合类、行政管理类或教育学会的研究课题,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鉴定组成员一般有3-5人组成,除鉴定组组长与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外,其他成员由鉴定组组长与有关部门主管人员相商后邀请。

17.评奖、奖励:

   (1)定期评奖。区教师发展中心原则上每2-3年对已鉴定的区级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一次评奖,并公布评奖结果、对获奖者将颁发获奖证书(“评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部门立项的课题由相关部门评奖和公布,如上级有关部门不直接向相关课题组公布或颁奖的,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通知、公布和转发获奖证书。

未完成研究任务或未按管理规定办理延期研究和滚动立项有关手续的课题原则上不得参与评奖。

(2)课题研究的结题、鉴定材料和评奖结果作为申报、评审区教科研先进学校(幼儿园)或科研型学校(幼儿园)的主要条件之一。

(3)科研课题奖励基金的发放。凡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应由各校(园)教科室填写“工业园区科研课题奖励基金申报表”,并连同课题立项证明、结题报告、成果鉴定书和结题证明的全套复印件报送区教师发展中心。每年底区教师发展中心将把当年结题鉴定的课题材料汇总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审核发放相应额度的科研课题奖励基金。具体金额按照“科研课题奖励基金核定和发放办法”执行。

18.成果推广:

   (1)一所学校(幼儿园)的课题研究成果鉴定时,可以邀请我区其他相关学校(幼儿园)派员列席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会,以学习该课题研究及结题工作的经验,及时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2)课题承担学校须以文字和图片形式在“园区教育网”上进行专题报道。

   (3)区教师发展中心将在园区教育局主办的刊物上不定期地对有关课题的研究成果择优予以报道,也可在有关会议上安排交流,或向有关部门、刊物推荐介绍。

(4)区教师发展中心支持、鼓励我区学校(幼儿园)与区外同类学校(幼儿园)进行课题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学习和交流。

五、课题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的变更

19.凡因课题负责人人事调动或其他原因需更改课题第一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的课题,应由学校(幼儿园)教科室向区教师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更改手续。不办理更改负责人或承担单位手续,致使课题研究无人负责研究指导,造成无法继续研究或结题后果的课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处理。

六、课题的延期、撤消或注销

20. 课题的延期。在预期内无法完成又须延长研究期限或滚动列入下一期研究课题的,应提前三个月至半年提出申请,填写《课题延长研究期限申请书》一式两份(市、省、国家级课题应相应增加份数,以便各相关部门备案),并进行阶段性总结。获准主管部门延长研究期限或列入滚动研究课题后,要保证课题研究组在研究延长期内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21.课题的撤消。凡因课题负责人人事调动或其他原因致使课题无法继续研究和结题的课题,原课题第一负责人有责任通过原所在学校(幼儿园)的现职主管领导及时向区教研室说明情况,由原所在学校(幼儿园)教科室填写《课题撤销申请书》一式两份(市、省、国家级课题应相应增加份数,以便各相关部门备案),负责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22.课题的注销。既不办理延期研究期限申请又不办理撤销手续的课题,区教师发展中心将对该课题所在学校(幼儿园)教科室提出质询,并督促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超过预期结题时间半年)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的,将予以注销处理。凡被注销的研究课题第一负责人两年内将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该课题所在学校(幼儿园)领导、教科室负责人和课题第一负责人将取消两年区教科研先进个人、教科研能手和学术带头人的评选资格。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

23. 区教师发展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方对本条例的修改意见,并适时进行修订。

24. 本条例的解释由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

 

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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