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党支部 廉政谈话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的实施方案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文件 | |
苏园教发党字〔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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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党支部
廉政谈话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根据《苏州工业园区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和2018年6月苏州市两办下发的《苏州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工作流程》(苏委办发〔2018〕56号)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廉政谈话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性质
(一)提醒谈话、警示谈话
1.主体与对象
(1)中心主要负责人与每个班子其他成员以廉政为主题进行谈话;
(2)班子其他成员与中心部门负责人以廉政为主题进行谈话;
2.主要方式
以个别谈话为主,填写《党员干部谈话情况记录表》。
3.适用情形
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应当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
(1)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四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等在廉洁方面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
(4)不如实向党组织、纪检组织反映问题的;
(5)其他应予以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形。
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应当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
(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1.主体与对象
(1)中心主要负责人与每个班子其他成员以廉政为主题进行谈话;
(2)班子其他成员与中心部门负责人以廉政为主题进行谈话;
2.主要方式
以个别谈话为主,填写《党员干部谈话情况记录表》。
3.适用情形
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违纪行为问题,不构成纪律处分或构成纪律处分但可以免除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影响的;
(4)履职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或集体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5)其他需要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情形。
党组织作出批评教育决定时,应当研究确定应予批评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等;谈话对象本人应作出说明或检讨。
二、廉政谈话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具体要求
1.谈话内容要求:
廉政谈话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以双向交流、征求意见、沟通思想、提醒帮助为重点,围绕以下5方面内容谈话:
(1)行政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思想认识;
(2)行政干部分管工作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3)行政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4)行政干部在推进教育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发挥情况;
(5)行政干部在服务学校发展、服务教师发展中的成效情况。
2.谈话次数要求:中心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开展廉政谈话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次;班子其他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次;
3.谈话时间要求:廉政谈话和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须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
4.填表归档要求:《党员干部谈话情况记录表》签字后交党支部,相关材料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附件1:《党员干部谈话情况记录表》
附件2: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分工表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抄送: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教育党委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 2020年3月8日印发
共印:1份
附件1:党员干部谈话情况记录表
被谈话人 |
| 单位职务 |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谈话性质 | □提醒谈话 □警示谈话 □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 ||||||
谈话主题 |
| ||||||
被谈话人 说明及表态 |
签名: 日期: | ||||||
谈话人 签 字 |
签名: 日期: | ||||||
备 注 |
| ||||||
附件2: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分工表
责任人 | 廉政谈话对象 |
顾建元 | 杨原明 夏静怡 吴剑清 朱建忠 |
杨原明 | 肖年志 孙春福 曹 宏 |
夏静怡 | 殷 俊 陆金生 陈 飞 |
吴剑清 | 周隽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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